很多夫妻婚前買房,都涉及到一個房子歸屬的問題,雖然說夫妻本是同林鳥,而現在婚姻問題很多在夫妻間因為房子歸屬而爭吵的不在少數,那么關于婚前買房的一個問題,下面裝修保障網就為大家介紹下。
小王和小李是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后,結婚自然提上日程,小王的父母給小王拿了首付款,以小王的名義為小王購置了婚房,但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房產證一直在小王和小李結婚后兩年才拿到手,由于當時是小王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房產證上只有小王的名字。
婚后,由于工作壓力大、家庭生活繁瑣,小王和小李不勝其煩,爭吵不斷,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在談到婚房的分割時,雙方發生爭執。
小王認為,房子是其婚前購買的,應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小李無權參與分配。小李認為,房產證是婚后拿到的,屬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其當然有權參與分割房屋。
小王和小李的說法貌似都挺有道理,但到底誰的說法更符合法律規定呢?
小王和小李所出現的問題會是大多數中國的年輕人都要面臨的問題,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一切落實以后,女方才同意領取結婚證,但由于各種原因,房產證在結婚后才拿到手,女方傻乎乎的認為,婚后拿到的房產證,無論加名與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前買房,婚后拿證,房子到底是誰的呢?
上述問題的核心就是,到底應當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還是獲取房產證的時間作為房產的取得時間?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協商處理該房產,如果協商不成,則該房產應當歸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規定遵循“誰出資,誰所有,共同出資,共同所有”的原則,直白點說就是“誰也別想占誰便宜”。婚姻是靠感情維系的,財產只是感情的附著物,沒有感情,財產是誰的就還給誰。
上述案例中,
小王婚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產證,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離婚時,首先由小王和小李協商如何處理該房屋,協商不成,則該房屋歸小王所有,貸款也由小王償還,小王和小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由小王對小李進行補償。
舉個例子,比如房產總值100萬元,小王首付支付30萬元,婚后共同還貸20萬元,目前房屋價值為120萬元,則小王應當補償小李12萬元(20*1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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