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建設部于1999年聯合發布了《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文件規定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3年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規定了該個人所得稅。但那時候采取的是自愿申報,而非強制征收。
2006年,稅務總局正式發布《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08號),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開始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稅率為20%,根據《通知》,此稅正式由自愿申報變為強制收繳。
同時,在本《通知》中還進一步細化納稅計算方式,明確表示個人所得稅繳納按照差額征收,即“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依此,個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根據108號文件,不同產權類型的房屋個稅有以下若干種計算方式:
一、商品房
商品房個稅=(轉讓收入-購買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轉讓該套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賣方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10%裝修費用、房款利息等)*20%。
二、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即個稅=(轉讓收入-購買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賣方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15%裝修費用、房款利息等)*20%
三、已購公房
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即已購公房,個稅=[轉讓收入-(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賣方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15%裝修費用、房款利息等]*20%。
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政策為:
轉讓家庭名下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不住宅的,差額20%征收個人所得稅(若無房屋原值憑證按網簽價1%征稅);
轉讓家庭名下滿五年且住宅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注:文中所涉及稅種稅率問題,請以交易時稅務機關的稅務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