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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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確立了建筑物權,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應不再一律是違章建筑,將一定程度上規范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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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 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準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筑的唯一標準。既然是這種理解,有一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么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違反了《建筑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國務院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的,因為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筑,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筑。
第三,對違章建筑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法當慎之又慎。比如,廣州的白云機場從市區遷到了花都,為什么要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云機場的空中禁空控制沒保護好,很多房子都是通過有關部門批準建起來高樓,一棟棟高樓圍著白云機場建起來,飛機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沒有了,第二個原因,旁邊的白云山上建起了n個無線電傳輸站,影響到飛機的通訊無法保證安全,只好搬了。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你所有機場范圍的超高建筑都是違法建筑,應當拆除,拆的了么?拆不了。人家就會講,我也是通過有關部門批準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據,比如說修在白云山上的移動通訊站是根據無線電通訊的管理條例必須建在制高點,來保證通訊質量,信息產業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也是應當保護的,你民用航空產業法保護你的民航,我的移動通訊管理條例保護我的通訊,還有各個部門建的高樓也是通過有關法律,都是通過廣州規劃的,法律之間沖突,只好兩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機場。在特定的情況合法的讓位于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種選擇,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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