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精裝修住宅越來越普遍。精裝修住宅入住方便,無需裝修、省時省力的優點也吸引了相當一部分購房者。然而,當你在享受精裝修住宅帶來的種種便利的同時,你是否留意過精裝修住宅的保質期?遭遇精裝修質量糾紛時,你是否了解該如何維護正當權益?以下幾個案例,讓你了解精裝修三大問題。
1、地面滲水,交房1年內開發商保修
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半夜樓下的鄰居來敲門,說你家的衛生間漏水,弄壞了他家衛生間的吊頂和浴霸,要求你砸了已經裝修好的衛生間,重新做防水,并賠償他的損失?
家住朝陽區管莊的鄧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事。鄧女士2009年購買了管莊的某精裝修樓盤位于12層的兩居室。2010年3月入住后,一直沒有遇到什么問題,直到當年冬天樓下的鄰居找上門,才知道原來自己的衛生間存在漏水隱患。隨后鄧女士把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全部損失。后經調解,鄧女士和開發商達成協議,由開發商賠償相關損失,并責成物業負責衛生間墻面和地面防水維修。鄧女士維權勝利的關鍵就是《住宅之質量保證書》中關于屋面和地面防水保質期的規定。
房屋漏水,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當你的房子漏水時,由誰負責維修,并賠償相關損失呢?這就要看《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的相關規定了。
北京市要求開發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時,必須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規定了正常使用情況下,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質期。其中明確要求: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住宅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計算,案例中鄧女士在2010年3月入住,冬天發生衛生間地面滲漏,還處在保修期之中。此外,由于鄧女士未對衛生間墻面、地面進行違規拆改,屬于正常使用范疇,也是鄧女士勝利維權的關鍵。
另外,《住宅質量保證書》中還對住宅其他部位、部件的保質期做了如下規定: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保質期的規定給出了前提,即要求用戶正常使用,否則“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2、約定不厭細,精裝條款無小事
2001年3月,鄭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商開發的精裝修住宅,雙方在購房合同附件中規定,開發商交付使用的精裝修住宅的裝飾、設備等必須符合開發商承諾的標準,達不到承諾標準的,購房人有權要求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等差價。到2002年8月,鄭先生收房時發現,房屋的裝飾、設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賠償。法院受理,判決開發商賠償購房人裝飾、設備的差價共8萬元。
目前,北京沒有專門針對精裝修住宅的驗收制度。因此,購房者在購買精裝修住宅時必須就主要裝修部位、材料、設備等與開發商詳細約定,并規定如達不到約定標準時,按何種方式賠償處理,以維護權益。
在實踐中,精裝修住宅因不同項目、不同價格、不同檔次等因素的影響,對房屋質量、裝飾、設備標準的要求也不同,購房者應根據具體情形與開發商協商。另外,開發商會把樣板間做得美輪美奐,告訴你:“只要搬不走的都是我們精裝標準。”購房者千萬別輕易相信口頭承諾,因為樣板間的裝修標準不具備強制性法律效力,且多數樣板間在交房時會被拆掉,屆時無從參考。
精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當中應該準確無誤地標明,不要遺漏,包括外墻、內墻、頂棚、地面、廚房、衛生間、陽臺等,每個部位的品牌、型號都要清楚標明,不能籠統地約定“進口”“”“國內”“國際”等。
品牌含金量較高的設備,如衛生潔具、燈具、廚房設備、家具五金、潔具五金、低壓電器、多功能戶門等,不同品牌、型號、規格的質量和價格差別都很大,因此合同中必須予以明確。還有部分設備材料的質量、價格與產地相關,因此還應該注明產地。
現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關于商品房質量、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條”。而其中多是對毛坯房的規定,關于精裝修的內容,列在了“附件六”中,購房者應當把“衛生潔具、燈具、廚房設備、家具五金、潔具五金、低壓電器,以及具備防盜、防火、隔音、保溫功能的多功能戶門”等部件、設備的品牌、型號、規格等具體內容在該附件中詳細標明。
3、開發商是精裝修質保責任人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常被用來形容生活中遭遇的不測。家住山東省青島市某小區的李先生就當真碰到了這樣的不測。李先生在家里休息時,客廳正中的拼花玻璃燈罩突然掉落,濺起的玻璃碎片劃傷了李先生的小腿,造成醫療費用和誤工損失約2000元。由于李先生購買的是精裝修住宅,該燈具由開發商提供并安裝,所以李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然而開發商認為,燈罩脫落屬于燈具廠商的制造質量問題,并非由于開發商安裝不當引起,開發商不應對此負責。
對于這起糾紛,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根據2002年建設部頒布的《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第1.7.1條規定:“確立開發單位為住宅裝修質量的責任人,承擔住宅裝修工程質量責任,負責相應的售后服務。建筑裝飾施工單位、裝修材料和部品生產廠家負責相應施工和產品的質量責任。”開發商、施工單位和燈具廠商均負有責任,三者為連帶責任人,開發商不能完全免責。
對于毛坯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和維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有明確規定。而對精裝修住宅中涉及的地磚、地板、衛浴、櫥柜等材料和部件的保質期及維修責任,卻沒有具體規定,而是交由開發商與用戶自行約定。
但這并不意味著開發商就能完全推卸責任。因為根據建設部《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的規定,住宅交付使用時開發商必須向用戶提交裝修質量保證書,并在其中列明裝修明細表、主要部件的生產廠家,并執行相關保修責任。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只是參考性規范意見,不具備強制性規范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實際生活中,仍需要購房者就精裝修的材料、品牌、保質期等內容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詳細約定,才能有效維護權益。
《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第1.7.3條:住宅開發單位必須向購房者提交裝修質量保證書,包括裝修明細表、裝修平面圖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產廠家,并執行有關的保修期。
裝修涉及的問題相當多,業主更需處處留心,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在必要時刻有理有據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