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中,不慎重的選擇裝修公司,或是沒有提前了解裝修注意事項,都容易對后期造成影響。出現裝修糾紛,業主又該如何維權?
一、偷工減料害人不淺,總、分公司相互推委
王女士于2003年年底搬進新房,半年后發現陽臺塑鋼窗型材開裂,推拉開啟不暢,且發出怪聲。不久,陽臺塑鋼窗搭扣、密封條脫落均產生脫落現象,石膏線頂角線也發生多處開裂。經現場勘察,塑鋼窗有假冒的嫌疑,而且加工粗糙,偷工減料;按照塑鋼窗的加工要求壁內有襯鋼支托,保持塑鋼的安全強度,使用的五金件不符標準0.25mm的要求,只有0.2mm,經不起多次開啟;石膏線質量差,導致開裂。
遇到此類問題,客戶提出賠償假冒材料及精神損失費4500元。裝修公司認為此合同是分公司負責人簽訂的,應由分公司負責,與總公司無關。但分公司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逮捕,故總公司不同意賠償。多次調解未果后,裝修協會表示再不解決,將采取一定措施后,公司才同意對客戶進行一次性補償1400元。
案例提醒:
在識別偷工減料行為方面,分瓦工、木工和油漆工三方面考慮。瓦工的偷工減料主要有:買不合格或散裝水泥或是重量不足、買不合格的瓷磚、用禁用的海沙代替河沙施工、溝縫劑以次充好、防水采用偽劣產品等問題。木工的偷工減料行為包括:買不合規格的劣質木板,門報價實木門,實際做成空心門,或是門套應夾板打底,實際制做用碎木條做邊框等情況也時有發生。油漆工則可能用假乳膠漆、或過量加水,或減少油漆次數、用劣質清漆等。
二、拖延工期后果嚴重,門套上面長綠毛
李先生于2002年1月10日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限為2002年1月12日~2002年3月28日,但拖延工期三個月后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如地板未鋪、木制品油漆僅做了底漆等)。據李先生介紹,整個施工未出具施工圖紙。在施工現場發現施工質量粗制濫造,部分門套已發霉,家具飾面板翹裂,房門變形。再仔細查看發現所用材料沒有明確的產品標識,且價格偏高,質量低劣。因嚴重的質量問題,李先生要求裝修公司退回工程款118150元,并賠償延期的違約金及因裝修在上海期間產生的車費、住宿費、飲食費及精神損失費128000元。
根據客戶提供的現場照片來看,質量問題的確存在,門套上已長出綠毛。裝修公司認為客戶增加項目的工程款尚未付清,故無法施工。門套上發霉及房門的變形是因為工人停工后,客戶更換了房門鑰匙且未給房間通風,讓尚未裝修完畢的工程長期處于不流動的潮濕空氣中造成的。但業主認為工程款項已支付了94.5%,增加款項應在總結算時再支付。
經過調解,業主和裝修公司達成了如下協議:
1、雙方將所有的變更項目計算清楚,并當場簽訂項目變更內容單;
2、合同繼續履行,裝潢公司將剩余的工程繼續做完,質量不合格的地方由裝潢公司負責整改,且所有工程按照3.15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3、工程尾款的付款方式仍按原施工合同的方式履行。
案例提醒:
裝修公司在操作增加、減少工程項目時存在一定的漏洞。沒有按照《2001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的相關規定去執行,在增加或減少的施工項目未做前,均應寫清變更的項目及變更的金額,雙方在變更單上簽字認可,且增加的項目應提前付款后才予以施工。而裝修公司的操作少了此環節,增加的項目已施工完畢再讓客戶付款,客戶自然對價格無法認可。客戶認為裝修的增加款項應該在總結算時計算,而不應該在施工前付款。而客戶犯了不該更換房門鑰匙的錯誤,在房子尚未驗收合格交付業主之前,任何一方均無權更換房門鑰匙。
三、雜牌公司態度強硬,施工質量難保證
林先生近因為裝修的問題頗為煩惱,因裝修公司拖延工期,工程無法按期完成。同時,其不尊重業主意見,強迫林先生同意公司的不合理設計,遭到拒絕就以停工相威脅。據林先生反映,該裝修公司施工質量極差,廚房間的落水埋于廚具下面,造成廚房間無落水;廚房外陽臺貼的磁磚外高內低,導致雨水倒流,造成與廚房連接的木地板被水浸透。
經過半個多月的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如下協議:
1、合同從6月6日起即告終止,以協會核算的金額為準,即目前工程總造價為45000元,客戶原支付的77000元工程款,按照核算的金額退回32000元。
2、對于裝潢方面的其他問題,雙方都不予追糾。
案例提醒:
裝修因牽涉到的人力、物力、財力、精力都很大,因此在選擇裝修公司時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在此要提醒一句:裝修就要找正規軍、找有資質的企業,才能既放心、省心,又舒心、開心!
四、疏乎大意惹麻煩,裝潢公司鉆空子
張先生在福州路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對房子很滿意,沒想到裝修上卻遇到了麻煩。自拿到新房鑰匙那天起,張先生就在報紙、電臺及電視上尋找裝修公司,一個月下來,終于找到一家感覺也不錯,價格也比較合理的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但剛剛裝修完水電工程時,卻發現送到工地的板材質量很差,與公司口頭承諾的優質材料不相符,于是與裝修公司發生了爭執,繼而產生停工。
原來張先生的預算單上只寫明了每一個工程項目所需的人工費、主料費及輔料費,至于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等級,預算上只字未提。因張先生當時跟公司的業務員談得很投機,忽略了預算單上要寫明詳細內容,而且對預算和合同并未仔細審閱就簽訂了裝修合同,對合同頁的特別告知更是沒有看過。簽合同時口頭上提出所有材料是“優等品”,公司答應,但雙方未留下書面證據。
張先生認為公司應該按照簽合同前的口頭約定更換所有已送到現場的材料,而裝修公司否認當初的口頭約定,拒不承認簽訂合同前曾答應過客戶所有材料均用優等品,認為只能按照目前已送到現場的材料施工,否則就停工。雙方對此事爭執不下,原合同和預算均無法找到可以說服對方的依據,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終止合同。并以預算為價格依據雙方到現場進行核實,結束了這份漏洞百出的裝修合同。
案例提醒:
這個案例歸根結底的原因是客戶在簽訂合同前未仔細看過裝修合同,因為自己的粗心大意才讓裝修公司有機可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對自己所簽的字負責,做到三思而后行,寧可在簽字前多花點工夫看清裝修合同,也不要貪圖一時方便,等到真正出現問題時恐怕后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