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期房可不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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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當事人糾結于期房尚未竣工、還沒有辦出產證,這樣的房子是不是可以買賣?買賣合同即使簽訂,會不會因為違法而無效呢?其實,我們通常所說的“期房限轉”是指期房轉讓不能像一般的二手房買賣那樣去交易中心辦理預告登記,至于期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上海高院曾有書面意見指出:不能僅因賣方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賣方雖然沒有取得產證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買賣合同享有債權,對債權進行轉讓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因此期房限轉政策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無非是不能辦理預告登記而已。評論0 贊0 -
上海高院曾有書面意見指出:不能僅因賣方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賣方雖然沒有取得產證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買賣合同享有債權,對債權進行轉讓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因此期房限轉政策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無非是不能辦理預告登記而已。
買賣二手期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買賣合同只要辦了公證就有強制執行力了嗎?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買方忌憚于賣方將來一房二賣或者干脆不愿意過戶,所以往往會選擇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簽訂買賣合同,認為公證過的合同賣方就不能違約了,即使違約買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過戶。其實這是一個大大的誤解,公證機構或者律師見證不過是對合同是否違法、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第三方證明,其不可能起到對合同將來履行情況產生任何約束力的作用,要違約還是要違約,避免不了。
(二)買方與誰簽合同最保險?
期房買賣,通常有兩種交易模式:一是買賣雙方直接與開發商辦理更名手續,即買方直接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賣方完全退出交易,由買方取代原先賣方的地位——這是最保險的期房買賣交易模式,當然前提是開發商原因配合;二是由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其名為買賣合同,實質卻是債權轉讓合同——這是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交易模式。
(三)重視《債權轉讓通知書》
買方如果與賣方簽訂期房買賣合同,首先要確認賣方是否已經付清了到期該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約定將賣方對開發商的全部權利讓渡給買方,同時賣方需要出具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開發商,因為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四)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
為防止賣方在與買方簽完合同后,又將房子賣給他人,導致買方的置業期望落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賣方將與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發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師事務所保管,此舉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情況的發生。
(五)賣方到時不賣了,買方怎么辦?
如果賣方在拿到小產證后反悔了,不賣了,這個時候買方怎么辦?除了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金外,還有其他保障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方除了要求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賣方繼續把房子交易過戶給買方,因為繼續履行同樣是一項重要的違約責任,它和違約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時主張。
(六)稅費承擔需要及早了解
按照期房買賣的通常交易流程,開發商先將房子過戶給賣方,賣家再將房子過戶給買方,在這個環節中,房子交易了兩次,契稅也就要征收兩次(賣方和買方各繳一次),營業稅要征收一次(賣方繳)。買賣雙方如果對稅費承擔沒有事先約定,極易產生糾紛。如果約定稅費都有買方承擔,賣方只要一個到手價,那么買方一定要做好比買一般二手房繳納較多稅費的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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