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這些費用不用再交了
2021-09-17 09:34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保障網 閱讀()
如果把時間倒推20年,估計沒多少關注小區物業的好壞,一個原因是那個時候商品房并不多,另一個方面房價都差不多,也沒啥物業服務可對比。隨著房價不斷增長以及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物業服務。這很正常,現在買一套房子基本都要傾全家之力,如果物業服務再不好的話,心中自然不好受。所以,正是人們這種預期,現在不少開發商把物業也作為一個賣點,比如自帶或者引入某某品牌物業。不過,宣傳是一回事,業主在拿到房子入住后可能又是另一番景象。
就在這兩天,一位老同事對筆者講,兩年前,他家買了頂樓的復式房,自去年開始,墻壁陸續出現滲水現象,由于自己也懂裝修,就自行修補了下,但遇到下雨天,這種滲水現象就越來越明顯,樓下鄰居還以為是同事把房子弄壞了。無奈之下,同事找到物業幫助處理,但時間過去5個多月了,物業說房子在質保期內應找開發商,其實,后來才得知主要是他家物業費沒交的原因。同事也有怨言,他們不維修,干嘛要交物業費。所以,到現在這個問題都還僵持著。
其實,類似的事情還不少,一些小區發展到物業和部分業主都互不待見,在物業看來,他們按照收費標準提供了應有的服務,而對于一些業主來說,根本就沒幫助業主解決問題,有的業主還因此而拒交物業費,在物業費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下,物業進一步降低了服務質量,如此惡性循環,有小區業主就提出了更換物業,甚至是取消物業的要求。這些年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糾葛總結起來,主要體現在這3大方面:
1.只管收物業費,業主訴求不能得到妥當處理。
業主對自己居住的環境往往較為重視,小區門禁管理、小區公共場合設施維護、車輛停放管理,而且房子居住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當業主遇到問題時,一般首先想到的就是物業,他們希望物業能肩負起責任,及時處理小區或者自己房子遇到的問題。但在很多時候,物業留給業主的印象是:“除了坐辦公室和看門,物業其他都沒啥事了”、“這個他們沒權限,應找開發商或者相關部門”、“這個需要收費,那個處理不了,即使答應下來,也是一等再等,遲遲不給解決”等等。而且,有時候物業在接聽電話或者接待業主的時候,也帶著個人的感情色彩,比如“就這個收費標準和等級,我們不可能超額提供服務內容”、“先交物業費或者維修費再提供服務”等等。
2.物業費收支不透明,小區收益沒業主的份,重復收費現象卻不少。
按照新的物業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但在現實中,一些小區的業主按時交了物業費,卻不知道物業費到底使用在何處。此外,按照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部位的收益,如墻體、公共部位的廣告收益,外來商家到小區的攤位費收益等等,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很多時候,業主既沒獲得沖抵物業費,也沒得到相關收益分配。更有甚者,還經常出現一些重復收費現象,比如額外收取垃圾清運費、公攤費、電梯費等,其實這些費用已經包含在物業費里了。
3.物業服務質量差,更換還麻煩,不僅影響居住體驗,還影響到房價。
按理說,業主是物業的雇主,當業主遇到物業服務不滿意時,業主可以更換物業。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可自己管理小區,也可選擇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還可以更換開發商聘請的物業。不過,在物業合同履行期更換物業還是比較麻煩,除非物業嚴重違反合同條款,但在實際舉證過程中也不是易事。在程序操作上,要更換物業還要求小區業主人數和房產面積“雙過半”,幾千戶的小區,工作量自然不小,這個更換想法很多時候也不了了之。
當然,還有一個就是影響到房價。同地段的小區,往往因為小區物業管理差異,房價就差不少。筆者對此深有體會,大概10年前,當時兩個幾乎同時開售的樓盤,筆者選擇了一家品牌物業樓盤,而朋友則選擇了另一個物業一般的樓盤,價格在當時價格相差也就10%左右,一平米差距大約1500元左右,而現在呢?前者價格達到5萬元/平米,而朋友的這個小區也就3萬出頭。朋友小區業主也多次要求更換物業,由于小區出租戶多,投票不易,后又準備成立業委會,但業委會也并沒有發揮多大作用,后面又準備把業委會換了,直到現在業委會還處在籌備過程中,更換物業則是無從談起。
針對以上3大方面問題,近年取消物業的呼聲也越來越多,有提議讓居委會或者社區直管小區,也有要求小區自行管理。進入到2020年,針對業主與物業之間存在的這些問題,為切實保障業主的利益,各個省市相繼實施了新的物業管理規定,以規范物業的行為,其中一些不合理的收費也予以了明確或者取消。
深圳新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為避免物業挪用侵占、挪用共有資金,新修訂的物業管理規定,業委會向住建部門備案后,取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據此可開設資金賬戶,賬戶資金信息實時公開,接受業主的監督。
從2020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則明確規定,物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降低服務標準,不得提高物業的收費標準,不能擅自利用公共部位、共有設施從事廣告、經營等活動,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等原因,中斷業主水、電、氣的使用。
不久前陜西在新修訂的《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則明確要求,小區公共部位、共有設施維保期滿后的維修費用應列入公共維修基金,不得計入物業成本,堅決取消物業公司向業主強行收取的公攤耗能費、砸墻費、垃圾清運費、有償服務費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費項目。山東在2020年已經實行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則明確,利用共同部位、設施的經營收益和車位場地使用費收益等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從這些新規中可以看出,最大限度地解決了業主與物業存在的糾葛,是實實在在的利好消息,隨著更多的地方著手規范物業,業主們也會迎來更多的好消息。由于我國房地產起步晚,物業服務管理發展歷程也比較短,前后不過二十多年,相比世界100多年的物業發展史,我們的物業還比較年輕,屬于一個新生事物。在此發展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也在所難免。長期看,從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來說,取消物業不太現實,只有不斷加強制度規范,讓物業更好地為業主服務,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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