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可以轉讓,但是不能自由轉讓,主要受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1、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2、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征,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條例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1)關于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協議出讓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經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出讓方式。協議出讓一般有以下步驟:申請、協商、簽約。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容易產生土地條件相當而出讓金差別較大的情況,因此,2002年4月頒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已明確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禁止采用此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2)招標
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規定由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