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了新房之后,各種問題不斷,交房收房就是個大問題。收房沒做好,后面的裝修設計可都是白搭。可是有些網友因為個人情況不能按時收房,那么不按時收房違約嗎?很多開發商就會抓住業主的法律知識空白,不及時收房就是違約,一切后果自負,造成也多網友在沒有驗房的情況下就收房了,后面就出現了各種麻煩。裝修網小編就來跟大家談談不按時收房這個問題。
很多開發商抓住業主的法律盲區,不及時收房就是違約,一切后果自負,造成很多人在沒有驗房的情況下就收房了,再往后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發展商正是基于對該陷井條款的片面解釋,才有恃無恐地挑釁業主與其打官司,走司法程序。
該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買受人須于入住時,繳齊辦理房屋所有權和抵押登記所需各種資料及相關稅費,積極配合甲方或代辦機構共同辦理產權登記和抵押登記手續,若買受人未將資料及費用辦妥交齊,出賣人有權拒絕交付該房屋,并且乙方應于辦理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接受之日止,每日向出賣人支付總房價萬分之貳的違約金”。
在對該條款的理解中,首先,我們認為該條規定因與強制性法律規范相沖突,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㈠……;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國稅發137號)規定:“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
上述合同附件五第三條的規定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代征關系,與強行法沖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該條款屬于開發商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如果對該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開發商的解釋。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可能開發商會將其解釋為不屬于代征,而是代繳。但從業主的理解和認識來看,開發商收取的性質并非代繳。因為契稅的征繳時間是從合同簽訂之日到產權證辦理之前的時間段,由納稅人自愿決定何時繳納,從自愿的角度出發,納稅人有選擇晚繳的權利,否則就是具有強制因素,這與契稅繳納的自愿原則相違背。同時,稅費應該在房屋交付以后才會發生,未先驗房,存在拒絕收房的可能,也就存在不用繳稅的可能性。
再次,業主實際上并未違反該條約定。從時間上講,只有在買受人經過驗房,確認了標的物符合合同約定并向出賣人表達進行交接的意思表示之后,繼而才可能出現買受人想收房但拒絕繳納相關稅費的情形,在此之前,只存在買受人拒繳的可能性,不存在現實性,業主并未實際違約。開發商想依此陷阱條款追究業主違約責任的如意算盤,沒有事實依據。相反,交房不能的原因是業主不能驗房,不能驗房的原因是出賣人制訂執行不合理的交房流程,因此應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小編溫馨提醒:不按時收房到底違不違約呢?網友們可別讓裝修公司給忽悠了,把合同條款看清楚,然后再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