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務院房地產調控的“新國五條”再次提到房產稅的試點和改革問題,要“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近日,政協委員普華永道中天會計事務所合伙人張國俊表示:“以中國目前的環境,不建議開征房產稅”。
張國俊在上屆政協就曾有“不建議開征房產稅”的提案,他認為,在西方,房產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房屋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作為政府,有責任依法尊重國民的財產,并為之提供保護,并通過建設公共基礎設施來改善國民居住生活環境,以此帶動居民房屋財產的保值升值。而公民應該繳納合理的房屋財產稅,以補償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
但是在我國,土地國有,購房者只擁有70年的產權。也就是說,我們購買的房產隨著時間的增長其實是在貶值的。
從這一點來看,中國征收房產稅的基礎是不牢固的。如果要參照國際慣例來開征房產稅,就要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妥善處理房產及其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對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進行突破性的變革。
另外,張國俊同時表示:“征收房產稅的技術條件十分復雜。稅基該如何確定,是以財產的總價值來征收還是按不動產的租金收益來征收?稅率該如何界定,各地情況均不相同,到底征收1%還是征收3%,或者每年稅率根據房地產價格的不同而變化?如何對不同的房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累進稅制?這些都是在操作中繞不過的技術門檻,只要個人房產信息、房地產估值等有一項難以滿足條件,征收房產稅就難以進行下去。”
在張國俊看來,開征房產稅需要跨過很多技術性的難關。
比如房產稅存在著房地產價值難以有效評估的問題,而目前我國評估人員短缺、評估體系尚未建立。在中國現有的三萬多名評估師中,注冊評估師不到1萬人,這些人無法對全國660個城市幾百萬億平方米的城市不動產進行評估。
其次,開征房產稅與現行的財稅制度銜接也有困難。
如何把土地出讓金、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房產稅,避免雙重收費?開征房產稅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執行,對于不同的物業,怎樣進行區分?是按照地理位置、還是按照戶型面積、還是按照擁有套數,還是按照物業價值,這些標準都很難界定。
“與其說房產稅是對物業持有人的挑戰,不如說是對地方政府財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戰。”張國俊表示,房產稅作為地方稅種,其本意是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額來確定房產稅年度收入以及房產稅的稅率。房產稅的繳納者當然希望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政府只有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才能保證房產稅的收益,這樣才能在物業升值、政府稅收之間取得良性循環。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房產稅,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財政透明高效,使民眾知道稅收的用途。
除此之外,開征物業稅還面臨著該稅收的法律地位、立法程序及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調整的問題,按照現行立法程序,要增設房產稅這樣一個新的稅種,必須經過全國人大的相關程序,確立相應的法律地位才能實施。
而要設立這么個復雜的稅種,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調整,從多部門決策,到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審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會決議,再到提交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走完全部程序,短也需要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