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樓市隨著股市的劇烈震蕩也在迅速降溫,7月份美聯物業、中原地產的二手房成交量比6月下滑幅度達到40%-50%以上。據了解,深圳多個樓盤出現購房者退訂或變更付款方式,以高端樓盤與投資屬性較強的物業受影響為明顯。業內人士分析稱,銀行貸款收緊和股市的低迷,是引發市場快速冷卻的兩大主因。上半年成交量暴漲,過度透支了市場需求,新一輪調整周期已經來臨。
在深圳此次的樓市震蕩中,不少已經購買了二手房的業主萌生了毀約退房的想法,什么情況下能退?怎么退?小編來給你介紹幾種情況。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
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