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網消息:“僵尸空調”橫行存安全隱患 專家建議針對空調的庫齡出臺具體標準,同時完善立法強化消費者知情權,規定空調如果超過一定庫存期,銷售者在售賣時有告知義務
“這臺春蘭空調已經有7年的使用年限,也該更換了。”
“7年?這是我前年剛買的新空調!”
2012年,廣東省東莞市的張女士因用了兩年的空調噪音過大而更換新空調,但換機師傅告訴她原來那臺空調“是出廠5年的庫存”,此時她才獲知,自己當初買的是一臺已經有5年庫齡的“僵尸空調”。
家電領域大數據服務商奧維云網(AVC)助理總裁張彥斌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所謂“僵尸空調”,是指在倉庫儲存時間長、功能遠落后于市場新品的過時空調。這些空調在出售之時一般已經庫存了2至3年,有些甚至高達5年。
張彥斌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一般來說,庫存在2至3年以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庫存期超過3年,甚至是經過多次轉運流通,就大大增加了產品質量或安全的風險。
家電網絡資訊門戶網站“家電圈”首席顧問文劍表示,時隔三年,張女士碰到的“僵尸空調”的問題仍未得到實質解決。
中怡康空調研究經理劉龍近日接受采訪時曾向記者透露,綜合國內主要廠商的口徑,去年年底,國內空調的庫存大約在2000萬臺左右,截至今年5月,經過新一輪的生產后,我國空調庫存已經飆升至4500萬臺。中怡康數據報告預測,今年零售量也僅為4455萬臺。這意味著,今年前5個月的庫存已經超出了今年的預計零售總量,即使所有空調企業一年不生產也能滿足今年的市場需求。
什么是僵尸空調?“產能過剩致‘僵尸空調’大量出現”
張彥斌認為,市場上大量出現所謂的“僵尸空調”,根本的原因是產能過剩。
“在產品供不應求的時期,產品一旦進入市場,很快就會進入到用戶手中;而在產能過剩情況下,廠家會向渠道經銷商壓貨,到了一定程度,所壓產品銷售受阻時,就會沉淀一些產品在廠家或渠道。”張彥斌說
8月27日,2015空調行業高峰論壇上,中電網總編呂盛華表示:“做庫存是很多空調企業一貫的經營方式,以備旺季大量出貨,這種方式在以前是適應市場規律的,在空調的淡旺季很明顯、市場需求充足的背景下是合理的。但隨著市場增幅明顯放緩、淡旺季差縮小,繼續向渠道大量壓庫,導致渠道庫存高居不下,將可能形成空調行業的‘堰塞湖’,對整個行業健康發展不利,也對企業的經營帶來風險。”
有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一個空調產品銷售的成熟期為上市12個月至24個月,過了成熟期之后,空調的市場價值就開始走低,有些空調企業為了有效釋放自己的產能,從而降低生產成本,在競爭市場上取得有利的態勢,還是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生產。
記者進入幾家電商網站搜索空調頁面發現,2013年上市的在售空調較一般空調優惠幅度大,通常比參考價便宜300元至500元不等,網站往往會將這類產品推薦為“熱銷”“人氣”產品。
記者隨后又走訪幾家電器賣場,銷售人員介紹稱,優惠力度大的空調多集中在老款產品上,“由于比新品優惠多,一些在意價錢的消費者會很青睞這類產品”。
銷售人員還告訴記者,他們通常會用“新款”和“老款”來解釋二者價格懸殊的原因,但不會告訴消費者這些“老款”空調的具體出廠時間,也很少有消費者會問得這么仔細。
文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僵尸空調’的辨別,其實比較難。因為空調都是先購買,再送貨安裝。所以送到消費者家中的空調,直到安裝上墻,消費者都不一定知道具體的生產日期,除非消費者特別有心地去明確。”
“僵尸空調”存風險
張彥斌告訴記者,對消費者來說,存放過久的“僵尸空調”可能會存在多重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
“,購買產品的使用壽命減少。系統在長期不使用后,就跟汽車長期不用生銹一個道理,會降低使用的壽命。第二,制冷(熱)效果會嚴重減退。長期沒有進入使用程序,系統內制冷劑有泄漏、凝固、變質、腐蝕等物理或化學變化,產品的制冷(熱)效果會降低;第三,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比如長期擱存后,如果制冷劑將銅管或聯接頭腐蝕壞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制冷劑泄露,而現在的新型制冷劑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張彥斌分析道。
同時,張彥斌認為,“僵尸空調”大量庫存對企業的危害性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出現‘僵尸空調’,表明市場銷售受阻,證明了廠家的產品策略出現問題;二是,‘僵尸空調’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對企業來說哪里還會有資金支撐創新;三是,對代理商來說,資金占據在‘僵尸空調’上的話,哪里還有資金去經營新產品,間接對創新是一種抑制。”
張彥斌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空調時可以留意商品銘牌和二維碼以防止購買到“僵尸空調”,因為每個產品上面都會有一個銘牌,標注著該商品的各種信息,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生產(或出廠)日期,根據這個就可以判斷產品是否是“僵尸”產品。同時,越來越多的廠家開始在產品上貼上二維碼,掃描二維碼也是了解產品信息的重要手段。掌握以上這幾點就可以避免買到“僵尸”產品。
專家建議出臺標準規定空調庫齡
文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推薦的空調的安全使用壽命是8年至10年,一般使用在12年左右沒有問題。但目前暫時沒有關于家電零售企業禁止出售出廠5年以上的庫存貨的規定。
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家電與食品不同,庫存多久不能作為是否合格的標志。我國尚未出臺對家電庫存時間長度的標準,從現有法律制度看,銷售者沒有特別告知消費者家電庫存時間,并不一定侵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消費者認為庫存可能造成家電使用隱患,那就需要進行額外的監測,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銷售者才可能承擔產品責任。
不過,朱巍認為,涉及以下幾種情況時銷售者可以直接要求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庫存已經影響到家電質量的;銷售商將庫存家電當做新品家電銷售的;在消費者詢問時,仍有欺瞞現象的;故意毀壞標簽,欺詐消費者的;現有標準超過庫存時期的家電標準的。如果出現這些情形,銷售者可能就要承擔除三包、退換貨、損害賠償以外的責任:即欺詐產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文劍告訴記者,可以從“產銷買”三個環節來解決“僵尸空調”大量庫存的問題。從生產工廠的角度,盡量避免庫存空調的產生和出現;從銷售的角度,家電商家盡量避免銷售;同時,作為消費者來說,盡量避免購買一些超低價空調。
張彥斌也認為,解決“僵尸空調”問題,首先要從觀念上解決認識問題,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不要認為“僵尸空調”是枝節問題、隱性問題,不會給社會、用戶造成太大的影響;其次,相關社會組織,包括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可以在輿論上給消費者提醒,普及科學選擇、使用空調的知識,讓消費者了解“僵尸空調”的潛在危害,自動抵制“僵尸空調”。
同時,朱巍還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僵尸家電的問題:,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應針對空調的庫齡出臺具體標準。第二,應完善立法強化消費者知情權,規定空調如果超過一定庫存期,銷售者在售賣時有告知義務;第三,政府應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避免不必要的生產過剩;第四,在立法中加大欺詐產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第五,要建立銷售商黑名單制度,將有欺詐情形的銷售者名單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