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沒簽合同工人猝死照樣要賠
裝修保障網訊:萬州的陳先生在裝修時,沒與對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而是口頭約定工價,結果一名工人在裝修過程中猝死,這個責任該怎么劃分?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臟病突發,法院終判陳先生承擔1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5萬余元。
裝修工人突發疾病死亡
據了解,崔某家住萬州區,是一名搞建筑的磚工。2013年,崔某的表弟陳某在萬州城里買了一套房子,因為平時沒時間,陳某便邀請崔某去裝修自己的房子,并委托其代購一些材料。
裝修期間,崔某又邀請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雙方商定工價為180元/天。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史某在干活過程中突然倒地不醒,在場工人見狀撥打120,并與小區保安一起將史某抬到樓下。雖然醫生趕到現場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顯示,史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臟病突發猝死。據了解,史某曾于2012年、2013年因心臟問題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事發后,史某的家屬及陳某、崔某共同委托萬州司法鑒定所,對史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史某屬擴張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家屬狀告房主索賠
史某死亡后,房主陳某向其家屬預付了3萬余元喪葬費。但因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史某家屬將陳某、崔某告上萬州區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裝修房屋沒有與對方簽書面承包合同,而崔某也否認雙方有口頭的承包協議。法院認為,結合陳某對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資等綜合分析,不能證明兩人之間形成承包關系。而崔某邀請史某從事木工工作,應認定為崔某系受陳某的委托,且陳某對此是認可的,可認定史某與陳某形成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接受勞務的陳某享有和承擔。
法院還認為,史某的死亡原因,經鑒定為自身疾病造成。陳某在史某病發后,進行了積極救治,對其死亡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陳某作為房屋裝修的受益人,應分擔史某死亡的損失責任為10%。
勞務損害應按過錯擔責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陳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5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萬余元,陳某還應給付死者家屬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史某家屬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他們認為一審僅憑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確定房主陳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明顯不公。
市二中院二審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可以認定史某是因為擴張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其家屬未提供證據證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勞務一方(陳某)的過錯所致。因此,死者家屬要求調整賠償比例和鑒定費用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