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六安市消費者潘先生從市區一家具店購買了一套某品牌家具,共花費2800元,包括1個茶幾和1個電視柜。潘先生在家具店看茶幾和電視柜樣品時,按照自己家的裝修風格,選購了白色的茶幾和電視柜。但是等家具送到家,潘先生發現茶幾和電視柜顏色不是白色,而是米黃色,遂要求商家退貨。雙方協商無果,潘先生來到六安市消保委投訴。
消保委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查看潘先生提供的商品銷售訂單,上面沒有注明家具的顏色,只標注了家具的型號。工作人員陪同消費者來到家具店,實地查看了解情況。商家負責人表示,在交易時,潘先生始終沒有詢問過樣品的顏色,送到他家的家具和當初他看的樣品完全一致,都是米黃色。現在消費者卻說家具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無法接受。潘先生認為是家具店的燈光誤導了自己,家具在燈光的作用下產生了色差,讓自己誤以為茶幾和電視柜是白色的,經銷商在銷售時沒有告訴自己這套家具的真實顏色。
工作人員向商家負責人宣講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銷商意識到自己在訂貨合同中未明確標注家具顏色存在一定失誤,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答復,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要求在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記載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價格、數量、等級、質量等內容的,經營者不得拒絕。經市消保委調解,經營者同意潘先生補上1720元差價為其更換另一套茶幾和電視柜。潘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這是一起因燈光照射,商品顏色存誤解引發的糾紛。六安市消保委提醒:家具店、服飾店、鮮肉店等里面的商品在燈光的照射下,可能顯示出與實際顏色、光澤不同的情況。經營者應盡到告知義務,主動提醒消費者注意,并在訂單或票據上標注清楚。消費者在購物時對商品的顏色也要有一個合理的判斷,以免購買后發現存在與自己選購不符的情況,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來源:安徽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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