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環保部發布《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明確十三項修改內容,對環保限產、停產整治期限和解除環保整治等方面作了較為明確的說明。
2016年全國共辦理
停產、限產案件5673件
2014年12月19日,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然而在隨后全國范圍內掀起的環保整治風暴中,由于未明確規定停產整治措施,暴露出諸多問題。既對企業生產造成了不必要的影響,也使得環境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環保部的數據顯示,僅在2016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辦理限產、停產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環保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總數的25%。具體來看,停產整治措施占比約84%,限制生產措施占比約16%。
一向被冠以高耗能、高污染的陶瓷行業也是停產、限產的“重災區”,加之出于各個特殊階段改善大氣質量的需求,陶瓷企業動輒被要求停產、限產。在此形勢下,即使愿意配合停產整改或實施限產的陶企,也對未來存在諸多擔憂。
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停產整治沒有明確的期限,陶瓷企業停窯后的復產成本比較高,缺乏明朗的政策條件,企業一般不敢輕易復產。因此,在過去兩年的眾多停產整改中,陶企可復產時間通常難以保障。
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停產整治存在走過場現象,停產復產存在應付檢查、整改后短期內抽查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問題屢有發生,這都使得環境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的修改意見,是在過去兩年環境執法實踐基礎上作出的,無論是對企業生產還是環境執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實際意義。
企業存在這11種情形
環保主管部門可責令停產整改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應付上級檢查或在減輕區域大氣污染措施中過度要求陶企停產、限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企業本身存在某些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主管部門難以判斷是否適用停產整治措施。
根據《征求意見稿》顯示,今后環境主管部門明確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 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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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4、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 5、一年內因超過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又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 6、三十日內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累計超標五日的;
? 7、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 8、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 9、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 10、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停產整治期限有了明確規定
此前停產整治沒有明確的期限導致了企業生產的不確定性,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明確的停產整治期限。
? 1、未取得排污證的,停產整治期限至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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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等情形停產整治期限為3個月。
? 3、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停產整治的期限至重新獲得年度總量指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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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等嚴重情形的,停產整治的期限將從自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起,至停產整治決定解除之日止。(來源:陶瓷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