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阿姨裝修在昆山的別墅,入戶門被小區物業公司拆除。日前,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裝修不當導致的財產損失賠償案件。
2015年7月,潘阿姨在昆山淀山湖鎮某小區買了一套別墅,同年10月請了一家裝修公司裝修。按照小區物業公司的要求,潘阿姨提供了裝修的設計圖紙并進行了備案,物業公司發了裝修許可證和裝修通行證。在裝修過程中,潘阿姨按照已備案的設計圖紙要求裝修公司進行施工,把別墅一樓北面出戶門廳敲掉改裝。這時,物業公司告知此面墻不能拆除,潘阿姨必須按照原樣重建。雙方僵持不下。后來,潘阿姨讓裝修公司在門口安裝了一扇防盜門。第二天,防盜門被物業公司強行拆除。雙方矛盾由此升級。
潘阿姨索賠無果,把物業公司告到昆山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材料費、人工費、設計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合計35000元。
法官組織雙方調解,物業公司意識到在審核業主裝修設計圖紙及在拆除業主防盜門過程中存在過錯。潘阿姨也意識到自己不應改變房屋外觀以及未與物業公司充分溝通的問題。終,物業公司補償潘阿姨所有損失共計5000元。
承辦法官提醒:在裝修過程中,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應該遵守《物業管理條例》,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裝修房屋過程中,業主不能改變、損壞房屋結構、外觀及配套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本案中,物業公司存在履行審查義務不到位的問題。(原文轉載自蘇州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