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涵蓋房屋建筑工程,因此我們就來看看裝修建設業的法規。
(1)憲法是建設業的立法依據,明確規定了基本建設方針、原則,直接規范與調整建設業的活動。
(2)作為建設法規表現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還有正在積極制定的法律,諸如市政管理法、住宅法、建筑師法、風景名勝區保護法等。
(3)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以及建設部制定并頒布的,或建設部與發展改革委員會、交通部、鐵道部等其他部、委聯合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行政法規包括“條例”、“辦法”、“措施”、“規定”、“命令”、“決定”、“指示”和“規章”等。我國現行建設行政法規有500余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規章是地方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只能在本地區域有效。近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建設法規和規章,推動和促進了本地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建設立法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5)技術法規是由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它是建設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設管理監測的依據。如預算定額、設計規范、施工規范、驗收規范等。
(6)此外還有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國際標準等。在我國加人WTO以后,有很多建設法規要與國際接軌,必須以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來協調和規范涉外建設工程。涉外建設工程涉及有形貿易、無形貿易、信貸、委托、技術規范、保險等法律關系,相當復雜,協調這些法律關系必須遵守我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用的技術規程和標準。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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