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1.1 鋼結構防腐涂料(油漆類)的涂裝。
1.2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涂裝。
2 引用標準
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程(CECS24:90)
室內鋼結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GB/T14907—1994)
3 術語
涂裝工程——涂裝工程分鋼結構防腐蝕涂裝和鋼結構防火涂裝兩種。鋼結構防腐蝕涂裝是利用涂層的保護作用,防止鋼結構腐蝕,延長其使用壽命。鋼結構防火涂裝是利用防火涂料,使鋼結構在遭遇火災時,能在構件所要求的耐火極限內不致倒塌。
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2㎜~7㎜,有一定的裝飾效果,高溫時膨脹增后,耐火極限可達0.5h~1.5h。
厚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8㎜~50㎜,呈粉狀面,密度小,導熱率低,耐火極限可達1.5h~3.0h。
4 材料要求
4.1 鋼結構防銹涂料、稀釋劑和固化劑等的品種、型號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附有出廠產品質量證明書。
4.2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品種和技術性能應附合設計要求,并經過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檢測,其防火性能和理化性能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3
鋼結構防火涂料涂裝中,每使用100t薄型防火涂料應抽檢一次粘結強度;每500t厚型防火涂料應抽檢一次粘結強度和抗壓強度,其結果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5 施工準備
5.1 生產廠家應有消防監督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
5.2 作業條件
5.2.1 構件表面的除銹方法與除銹等級應與設計采用的涂料相適應,不同涂料與除銹等級的適應性可參見表1。
5.2.2 鋼結構應在除銹和涂裝防銹漆后,方可進行防火涂料的施工。防火涂料涂裝的基層應無油污、灰塵和泥沙等污垢。
5.3 主要機具
5.3.1 防腐涂料(油漆類)的涂裝工具:毛刷、噴槍、空氣壓縮機、油水分離器。
防火涂料的涂裝工具:壓送式噴涂機、重力式噴槍、毛刷。
6 操作工藝
6.1 防腐涂料的涂裝工藝
6.1.1
施工過程中和涂層干燥固化前,環境溫度宜保持在5℃~38℃,相對濕度不宜大于90%,空氣應流通。當風速大于5m/s,或雨天和構件表面揭露時,不宜作業。
6.1.2 刷涂法涂裝工藝
6.1.2.1 根據油漆的類型選擇合適的漆刷。
6.1.2.2 使用漆刷時,應采用直握方法,用腕力進行操作。
6.1.2.3 對干燥慢的涂料,應按涂敷、抹平和修飾三道工序進行。
6.1.2.4 對干燥快的涂料,應從被涂物一邊按一定順序快速連續地刷平和修飾,不宜反復刷涂。
6.1.2.5 刷涂順序,一般應按自下而上,從左到右,先里后外,先斜后直,先難后易的原則,使漆膜均勻、致密、光滑和平整。
6.1.3 噴涂法涂裝工藝
6.1.3.1 噴涂時,先將空氣壓力、噴出量和噴霧幅度等調整到適當的程度,以保證噴涂質量。
6.1.3.2 選擇合適的噴涂距離,大口徑噴槍為200㎜~300㎜,小口徑噴槍為150㎜~250㎜,噴槍的運行速度穩定在20㎝~60㎝/s。
6.2 防火涂料的涂裝工藝
6.2.1
鋼結構安裝就位,與其相連的相關構件,如吊桿、馬道、管架等安裝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防火涂料施工。鋼結構在防火涂料施工前應已完成防銹施工工作。
6.2.2 薄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
6.2.2.1
薄型防火涂料的底涂層宜采用重力或噴槍噴涂,其壓力約為0.4Mpa。底層一般噴2~3遍,每遍厚度不超過2.5㎜,必須在上一遍干燥后,再噴涂后一遍。
6.2.2.2 面層裝飾涂料可用刷涂、噴涂或滾涂,一般飾涂1~2次,面層應顏色均勻,接茬平整。一遍應作抹平處理,確保均勻平整。
6.2.2.3 操作者應攜帶測厚儀檢測涂層厚度,并確保噴涂達到設計的厚度。
6.2.3 厚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
6.2.3.1 厚型防火涂料宜采用壓送式噴涂機噴涂,空氣壓力0.4 Mpa~0.6 Mpa,噴槍口直徑6㎜~ 10㎜。
6.2.3.2 配料時應嚴格按配合比加料或加稀釋劑,并使稠度適宜,邊配邊用。
6.2.3.3 噴涂施工應分遍成活,每遍噴涂厚度宜為5~10mm,必須在上一遍基本干燥固化后,再噴涂后一遍。
6.2.3.4 噴涂過程中,操作者應采用測厚針檢測涂層厚度,直至達到設計規定的厚度時,方可停止噴涂。
7 質量控制
7.1 涂裝前鋼材表面除銹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2 涂料、涂裝遍數、涂層厚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8 質量標準
8.1 防腐涂料的質量標準
8.1.1 當設計對涂層厚度無要求時,宜涂裝4~5遍,涂層干漆膜總厚度:室外應為150μm,室內應為125μm,其允許偏差為-25μm。
8.1.2
當涂裝工程由工廠和安裝單位共同承擔時,每遍涂層干漆膜厚度的允許偏差為-5μm。當設計對涂層厚度有要求時,設計涂層干漆膜厚度加允許偏差的值即為涂層要求的厚度,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設計對涂層厚度無要求的規定。
8.1.3 表面處理后到涂底漆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6h,在此期間表面應保持潔凈,嚴禁沾水、油污等。
8.1.4 下列部位不得涂漆:
8.1.4.1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
8.1.4.2 工地焊縫兩側各30㎜~50㎜暫不涂漆,待施焊完畢后補涂。
8.1.4.3 鋼構件埋入混凝土的部位。
8.1.4.4 其他施工圖中注明不得涂漆或暫不涂漆的部位。
8.2 防火涂料的質量標準
8.2.1 防火涂料是防火設計選用的有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的涂料產品。
8.2.2
涂料平均厚度等于和大于防火設計規定的厚度。個別部位的厚度低于原訂標準,但必須大于原標準的85%,且厚度不足部分的連續面積的長度不大于1m,并在5m范圍內不再出現類似情況。
8.2.3 涂層應完全閉合,不應有露底和漏涂情況。
8.2.4 涂層一般不出現裂縫。
8.2.5 涂層和鋼基之間和各涂層間,應粘結牢固,無空鼓、脫層和松散現象。
8.2.6 涂層表面應無明顯乳突。
9 成品保護
9.1 防腐涂料的成品保護
9.1.1 包裝工作應在涂層干燥后進行,注意保護構件涂層不受損傷。
9.1.2 經過油漆的構件,在外包裝時應該用木材、塑料等墊襯加以隔離保護。
9.1.3 油漆涂裝完畢后,應在構件上標注原編號。大型構件應注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標記。
9.2 防火涂料的成品保護
9.2.1 防火保護工程結束后,還有可能進行其他工程,如若影響或損壞了防火涂層,應當在整個建筑物竣工前,進行維修處理。
9.2.2 在使用期間,應作好涂層的維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