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岑女士在商場選購套房家具,選中了一家廠家的家具,簽訂了500元的訂單。不料到了交貨日期,廠家提出延遲交貨,岑女士以廠家違約為由,要求廠家雙倍返還定金,廠家強調,訂單上寫明的“訂金:伍佰元整”,此訂金并無定金的約束力。岑女士感覺受到欺騙,求助于售后投訴部,提出要個說法。
處理:售后工作人員除了為岑女士耐心講明家具行業的有關規定,爭取岑女士的諒解外,同時還要求廠家以維護信譽出發,以短的時間交貨。經多次協商,廠家終于在第三天補送了家具,并賠償岑女士相應的損失。
評析: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金與定金兩者的主要差別是前者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并有預付款的特點,而后者除有證明合同成立的同時,對出現違約時有定金罰則的功能。雖然《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家具行業文明規則(公約)》等有關規定都對違約作了定金罰則的規定,但消費者訂單上的訂金屬于預付款的性質,因而沒有定金罰則的約束力。
案例:消費者汪女士在家具商場訂購了一款品牌衣柜,并交付“訂金”800元。當天汪女士又在其他商場看好另外某品牌衣柜,心生悔意,遂去商場與經營者協商,要求返還800元“訂金”,但遭到拒絕。
評析:根據相關法律解釋:交付訂金方違約的,訂金由收受方無償獲得。因此,“訂金”懲罰性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同時,《擔保法解釋》中也說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可見,“定金”交付后,也不支持消費者違約要回。
為此,省消協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不要盲目交付“兩金”。如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消費者則應該在合同中將“定金”或“訂金”的性質做具體描述,注明返還條件,雙方利益才都有保證。
◆經營者違約——后果不同
案例:李先生在一新開發樓盤預定了一套住宅,與開發商簽訂了書面購房協議,注明:交付“定金”5000元。一周后,售樓員說他所定購的住宅已被老板賣給了朋友,讓他另選一套。李先生不同意,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經營者在確認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后,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
評析: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根據《擔保法解釋》:履行約定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收受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
案例:數月前,劉小姐在汽車經銷商處預訂了一臺30多萬元的進口轎車,預付了2000元“訂金”,約定2個月內提車。2個月后,沒能拿到車,經營者將車賣給了出價更高的人。劉小姐要求雙倍返還“訂金”,但因書面協議中寫的是“訂金”,故經營者返還2000元“訂金”后,再支付利息和交通費用,事情只能如此了結。
評析:相關法律解釋:訂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以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雙方均依約履行的,訂金返還給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應付款項之一部分;收受方違約的,原價返還訂金給交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