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6萬請私人新房裝修 實際造價僅為7萬元
裝修保障網訊:經朋友介紹,在國外做生意的陳婷將房子交給私人裝修。1年后回國驗收時,陳婷不滿意。協調未果之下,陳婷起訴至法庭,要求判決雙方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方退還16萬元裝修款并賠償損失。
陳婷在海南海口濱江西路一小區買了一套房子。2011年7月,她通過朋友介紹,找了一個叫周韻的女子給自己裝修房子。當時,陳婷人在國外做生意,就和周韻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聯系,指定了裝修材料,讓周韻先購買材料開始裝修,之后再補簽合同。2011年7月至11月間,陳婷先后將16萬元裝修款匯入周韻賬戶。
2012年8月,陳婷回國驗收時發現,裝修還沒完成同時也不滿意裝修質量。經過商量,周韻同意加緊趕工。之后,陳婷與周韻補簽了《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周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對房子進行裝修,保證工程質量為優良,并對工期等進行了約定。裝修基本完成時,陳婷還是很不滿意,于是,兩人起了糾紛。
隨后,陳婷以周韻不具備室內裝修施工資質為由,起訴至海口美蘭法院,要求判決裝修合同無效,退還16萬元并賠償相關損失。
周韻稱,她與陳婷之間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家庭室內裝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范疇,承攬合同主體沒有限制。因此,兩人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她只需退還剩余的工程款6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裝修進行鑒定,只有部分墻面符合要求。同時,周韻工程施工的完成量造價(含人工費)為7萬余元。
美蘭法院認為,陳婷與周韻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形成裝飾裝修合同關系。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屬建設工程范疇。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構成要件,屬建設工程合同。根據相關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周韻系未取得建筑工程資質的自然人,其與陳婷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雙方應相互返還。周韻明知自己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而與陳婷簽訂合同,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婷明知道周韻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而委托其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海口美蘭法院判定周韻對工程不合格造成的6.5萬元損失承擔70%責任,陳婷承擔30%的責任,判決周韻返還工程款近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