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裝修公司偷梁換柱以次充好被判退一賠三
2020-08-06 18:02 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翟小功 閱讀()
海南一裝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將客戶定制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更換劣質大理石安裝,還在裝修樓梯踏步、窗臺時“偷梁換柱”使用人造材料冒充天然大理石。
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認為裝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一審判決被告退回原告的裝修款,并向原告支付3倍的賠償金,共計退賠168萬余元。
業務經理促成近百萬大單
龔某是海南銘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某公司)的業務經理,在龔某的推銷和促成之下,李某娟與銘某公司經協商后,于2018年1月25日就裝修款達成協議。
2018年1月30日,李某娟與銘某公司正式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安裝合同書》(以下簡稱《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銘某公司為李某娟位于萬寧市興隆鎮某小區房屋提供家庭室內裝飾裝修服務,裝飾裝修工程總造價為90萬元(包含人工、輔料、及主材)。
由于此前雙方已經約定裝修費用為635887元,經銘某公司工作人員推薦,李某娟為獲得天然大理石材質的裝修服務,合同簽訂后向銘某公司支付增加費用264113元。合同約定工期屆滿日為2018年9月1日,并約定李某娟支付的工程造價款項由龔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收取。
合同簽訂后,李某娟按照合同及銘某公司的要求將工程造價款897020元轉賬到龔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龔某聲稱將李某娟轉賬至其銀行賬戶的合同價款已經交給銘某公司,但龔某始終未能提供相關銀行轉賬憑證。
定制材料遭“偷梁換柱”
合同履行過程中,李某娟應銘某公司的邀請于2018年6月1日到該公司指定的海口市“金盛達建材城”張倫處選取“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
在選定“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時,有李某娟及證人陳某和銘某公司證人張某、員工阿耀在場,雙方當場共同選定一款“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價格為160600元。
當時,陳超用手機拍攝該款“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拍攝照片顯示在選材當場選定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的特征為:上方紋理不平且較深綠、溝槽較凹凸,色澤相對較濃,大理石畫中部有各種深淺不一的溝坎,色澤對比較為強烈。
然而,銘某公司已經給李某娟房屋安裝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照片與選定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照片對比顯示,大理石背景畫的花紋紋理、顏色、凹凸度等方面存在肉眼可辨的明顯差異。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銘某公司工作人員謝某花于2018年3月25日與李某娟微信聊天,向李某娟推薦使用“青玉石”材料,但沒有向李某娟釋明“青玉石”屬于人造材料,只是用燈光照射以顯示其透光性,李某娟基于合同的約定和對被告作為專業裝飾裝修企業的信任,誤以為被告向其推薦具有透光性的“青玉石”就是天然大理石,而同意被告在樓梯踏步、窗臺等使用“青玉石”材料裝飾。合同約定裝修交付工期是2018年9月1日。被告交付日期是2019年1月24日。
2019年8月28日,李某娟向萬寧市公證處申請為裝修石材鑒定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公證,2019年8月30日,李某娟將銘某公司用于為其房屋裝修使用的“青玉石”原料樣品委托北京北大寶石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該“青玉石”屬人造材料。
構成欺詐被“退一賠三”
李某娟發現后,認為銘某公司及龔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并且工期延誤造成其經濟損失,侵害其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遂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龔某作為銘某公司的業務經理,在原告購買相關裝修產品和服務時,向原告推銷宣傳,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并且實際收取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項,是涉訴合同的共同締約人、履行人,系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承擔共同責任。
關于裝修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合同約定裝修使用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為定制,而被告方在原告房屋安裝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照片所顯示的大理石背景畫的花紋紋理、顏色、凹凸度等方面與選定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存在肉眼可辨的明顯差異。被告及其證人抗辯稱最終實際安裝的產品是由原告選定的兩片紋理相同的大理石背景畫上下拼接而成,所以花紋存在差異。通過照片對比,兩塊大理石背景畫的花紋紋理的局部細節均不相同。對此,被告方未能做出合理解釋,而且被告證人張某也承認不同的大理石背景畫因花紋紋理不同,價格存在差異。因此,原告和被告在選材現場選定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與最終實際安裝的產品不是同一款石材,被告方的行為構成欺詐。
本案中,雙方在《裝飾施工合同》及輔料、主材等清單上明確約定所用石材均為天然大理石。但被告銘某公司的工作人員謝某花向原告推薦使用“青玉石”,該“青玉石”經鑒定證實為人造材料。被告抗辯稱謝某花曾在微信中通過語音通話告知過原告該大理石石材是人造的,但無法提供證據。
法院認為,石材材質的鑒別屬于專業技術性問題,原告作為對石材外行的非專業者,對“青玉石”到底是天然材料還是人造材料不具備專業識別能力。原告基于合同的約定和對被告作為專業裝飾裝修企業的信任,在被告沒有釋明“青玉石”屬于人造石材的情況下,同意被告在樓梯踏步、窗臺等使用“青玉石”材料裝飾,被告的行為具備故意隱瞞真相以及誤導的特征,亦構成欺詐行為。
因此,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萬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銘某公司和龔某退還原告李某娟支付的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款項160600元,并按相當于電視背景藝術大理石畫價款3倍的數額向原告李某娟賠償金481800元;被告銘某公司和龔某退還原告李某娟支付的天然大理石款項261133元,并支付相當于天然大理石價款3倍的賠償金783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