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萬原木家具名不副實 家具廠被判三倍賠償
2020-06-23 17:33 來源: 安徽網 作者:未知 閱讀()
2019 年3 月14 日,本報“天天3·15”欄目以“花48 萬買家具,買來一肚子氣”為題,報道了合肥的何先生買了一套“100%緬甸柚木原木家具”,家具拖了幾年都沒送齊,質量上也有不少問題,讓他對這套原木家具的真實性產生了質疑,因此下決心想維權到底。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也在一直關注此事,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涉事家具廠需承擔三倍賠償,賠付何先生1424520元。
事件:48萬的家具名不副實
2014 年,何先生在帝舍柚木家具店訂購了一套高檔柚木家具。“前前后后花了近48 萬元。按照合同,樓梯、門窗、家具的材質為100%緬甸柚木原木,假一罰十。”何先生說,哪里知道,他訂購這套家具之后,不但出現了交貨延期問題,而且代理商的家具店悄無聲息地關門了。
何先生于是趕往家具制造廠——安徽(上海)甄銀家具有限公司,與廠方簽了補充協議,該廠同意繼續做他訂購的家具。就這樣,家具陸陸續續送來,可是他卻發現,這套送了幾年的家具出現了大大小小30多個問題。
何先生介紹,“4 張床所有的床板(排骨架)都不是柚木,完全是雜樹的;有部分門板、柜板、背景墻板,也不是柚木的,而是小塊集成材拼接的;衣柜、書柜、背景墻板都開裂了,并且色差很大。”此外,當時約定的真皮家具,使用的也不是真皮。這讓何先生對整套家具的質量產生了懷疑。
隨后,何先生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今年1 月8 日,本報報道了何先生花8萬元,由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對他的這套家具進行鑒定一事。
鑒定意見顯示:“涉案柚木家具所用木質材料為柚木集成材,不屬‘柚木原木’”“涉案柚木家具部分部件不是柚木,故不是‘100%柚木’”“涉案柚木家具所用的柚木產地無法判定”。
同時,該鑒定報告還對柚木家具的質量問題、家具的皮革問題出具了鑒定結論:“已經安裝到位的涉案柚木家具存在部分開裂、變形、安裝縫隙過大的質量問題。”“涉案柚木家具中的海派西式床尾凳所用輔料是超纖合成革,不是真皮。”
庭審:家具廠質疑鑒定報告
在記者追蹤中,今年4 月15 日,包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了這起備受關注的天價家具風波案件。家具方就鑒定報告觀點以及“100%緬甸柚木原木”進行了回應。
家具方認為,合同約定的原木與實際生活的原木不一樣,更多是定制家具所具體的材料。家具方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原木檢驗的術語以及原木定義,原木不是木質家具基材的規范說法,所以導致了雙方理解不一致。
家具方認為,他們在銷售家具時不存在銷售欺詐。同時,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的相關鑒定報告由于委托鑒定事項錯誤導致鑒定結論與該案無直接關聯。
據悉,當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的鑒定報告出來后,2019 年12 月18 日,安徽(上海)甄銀家具有限公司就曾對《產品質量鑒定書》提出異議。但是在當年的12 月28 日,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對此進行了專門的書面答復,對涉案家具是否是柚木原木的鑒定:涉案家具不屬于柚木原木的事實清楚。
判決:家具廠承擔三倍賠償
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針對家具廠對于原木的質疑,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原木”的認定,根據鑒定報告可以看出,“原木是指按照使用要求截斷而成一定規格的圓才,因此該家具表述為‘原木’是不準確的。”
現原被告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應以合同所使用的詞句所表達的文字解釋為基礎,重點結合合同文本的文義解釋,通過體系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雖然合同中約定的“原木”并不準確,但鑒定機構也已明確指出家具用料中集成材不屬于原木。
同時,結合《鑒定報告》在涉案柚木家具木材收縮和油漆開裂問題中提到,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有:“所用材料基本是小徑材,小徑材本身干縮尺寸變化大。”“根據抽取的樣品抽屜外觀及現場勘驗所見涉案柚木家具,其所用的柚木材料系柚木小徑材層積而成的集成材加工而成。”
所以法院認為,在該案中,安徽(上海)甄銀家具有限公司使用集成材制成家具并銷售給原告的行為應該屬于欺詐。何先生要求被賠償貨款三倍損失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就這套家具的價格,包河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陳述和原告提供的證據,判定被告家具廠收到的貨款為474840 元。因此,法院判決家具廠賠付何先生三倍家具價格共1424520 元。同時,何先生在申請鑒定時花了8萬元,法院判令家具廠支付原告這筆鑒定費。
奔走了一年多,天價家具風波一事,一審有了判決結果,可何先生表示,他還會繼續上訴。“我始終認為,代理商所在的家具購物中心也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