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具有儲物、擺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家具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4月2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著作權糾紛案所涉及的特殊作品就是家具。
2014年1月21日,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堂公司)委托案外人設計新中式風格產品,并約定由一堂公司享有產品設計完整的知識產權。2015年6月19日,一堂公司拍攝了涉案電視柜、廳柜、長幾、大方幾、沙發、床頭柜和床等8件家具作品照片。
2016年11月9日、12月30日,一堂公司委托公證處取證了成都千佳世紀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佳公司)在多處銷售涉案電視柜、廳柜等產品,并在其公司網站展示涉案產品圖片等事實。
一堂公司認為千佳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電視柜、廳柜等8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千佳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該案于2018年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認為,我國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參加國,在《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中,實用藝術作品被歸入“文學藝術作品”受到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是從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和藝術角度分別予以考慮,對于實用性部分不適用著作權保護,對于藝術性部分可以歸入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法院認為,案涉家具作品均為現代家具和中式元素相結合的新中式家具,設計風格居于傳統中式家具與現代家具之間,較傳統家具更為簡約,較現代家具則有厚重感。作者將現代和中式元素進行取舍、選擇、設計、布局使現代家具具有獨特的審美意義,滿足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要求,遂認定案涉家具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最終,被告家具公司因侵犯原告著作權,被判賠30萬元。
對于一審結果,被告公司在隨后提出上訴。被告認為,一審法院關于案涉家具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案涉8件家具本身不具備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高度。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主張的8件家具中,涉案的廳柜、床兩件家具造型較獨特,體現出了設計師個性化的美學視角和設計感,相比同類家具,具有較高的藝術美感,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除此以外,其他6件家具,一堂公司并未具體指出每件家具具有藝術性的獨特設計點,而是概括地將每件家具中所采用的中式元素及其布局作為設計要點。從整體上看,雖然經過局部造型的家具相比未做造型的同類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屬于中式家具的慣常設計,且并未改變家具的整體造型,難以認定構成美術作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公司廳柜、床的復制權、發行權,并賠償一堂公司15萬元。
該案經辦法官楊麗介紹,家具作為一種具有儲物、擺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有實用性。當其造型具備一定的藝術美感時,則具備藝術性。對于同時具有實用性和一定藝術性的家具,屬于通常所稱的實用藝術作品。
對于家具而言,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家具的立體造型,而非家具產品本身。家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其不同于普通的美術作品之處是,其立體造型還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因此,家具若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還應當達到較高藝術水準,否則將導致大量的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高水平保護,從而降低美術作品的獨創性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