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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2013-11-22 09:56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林漢榮 閱讀(

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兩大自律公約獲得全票通過

  保障網訊:中國家居行業是的重要產業之一,市場總量占據國民經濟較大份額,但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企業間不規范競爭、人才的非正常流動、知識產權保護的欠缺也制約著家居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由“制造型企業”轉型為“創造型企業”,也制約著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與會主席團成員對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居品牌聯盟作為匯集兩岸三地家居企業的自發性行業組織,在與各行業、法律專家等多方人士多方研究調研,結合行業實際,精心籌備起草了《中居品牌聯盟?行業人才流動自律公約》、《中居品牌聯盟?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并與2013年11月14日,經聯盟主席團會議審議全票通過,從即日起對聯盟全體會員生效。

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會員審議提案

  這兩個規范是在聯盟章程的指導下,為聯盟內部處理行業人才流動、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爭議的明確可操作的執行細則。旨在通過聯盟內行業領軍企業帶頭遵守公約,樹立行業健康發展的規范,并努力向全行業推廣,并希望推動規范成為全行業共同遵守的行業規則。

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與會執行主席何志雄先生熱烈探討

  出臺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公約,這在中居行業組織內部尚屬首例,為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示范及表率效應,同時也標志著中居品牌聯盟在打造全球家居產業增值共贏平臺的道路上正穩健前行。

中居行業人才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發布

  會上品牌聯盟劉永康主席發表觀點

  附:《中居品牌聯盟行業人才流動自律公約

  條、為加強中居行業人才流動的管理,規范家居行業人才流動秩序,促進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居品牌聯盟章程、中居品牌聯盟會員行為準則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中居品牌聯盟會員企業內部之間發生的人才流動及其相關的行為和活動適用本公約,聯盟并致力推廣本公約成為中居行業有關人才流動的普適性規范。本公約所稱家居行業人才,是指品牌聯盟會員企業內部負責產品研發;生產管理;市場營銷管理;主要外貿、國內銷售等領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領域)的企業中層以上員工。人才流動是指人才通過與家居企業的相互選擇,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的過程。

  第三條、聯盟內行業人才流動應當遵循尊重單位用人自主權和人才擇業自主權、有利于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和開發使用的原則。聯盟鼓勵家居企業制定政策措施,創造條件,引導和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支持用人單位加大投入培養家居人才,建立有效機制從行業以外引進人才;聯盟并敦促各用人單位妥善履行對人才的保護照顧職責以及用人單位依法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第四條、行業人才在聯盟會員企業間內部流動應遵循以下規范:

  1. 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禁業限制合同或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其流動的限制及爭議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在本聯盟內其他會員不得錄用任何處于競業限制期內(如中國法律規定為離職兩年內)的聯盟會員企業員工,否則除按照上述禁業限制約定及法律規定處理外,仍可按照本公約規定的爭議投訴條款、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2. 對原用人單位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員工,如與原用人單位存在服務期約定的,其流動的限制及爭議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執行;本聯盟其他會員不得錄用服務期違約的員工,否則除按照上服務期合同及法律規定處理外,仍可按照本公約規定的爭議投訴、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3. 不得錄用從事原用人單位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規定任務或辦完交接手續的人員。

  4. 不得使用承諾給予明顯高于市場同等職位條件、待遇等不正當手段吸納人才,或惡意借此手段提高競爭對手用人成本。

  5. 不得錄用其他會員企業已經事前向聯盟提請保護備案的職位或人員。第五條、以上情況之外,行業人才在聯盟企業內部流動還應遵循以下時間限制:

原單位服務年限
入職聯盟內部新單位時間間隔
1
半年以下
無限制
2
超過半年不滿一年
不少于六個月
3
超過一年以上
不少于兩年

  第六條、行業人才如離職后曾服務第三方聯盟外企業,該限制時間起算日期仍從原單位離職日期起算。

  第七條、為保護行業人才的自然合理流動,以下情況作為例外條款:

  1. 新用人單位基于遵守規范、友好協商原則,在錄用聯盟內部企業流動員工時,征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不受以上第五條條款限制。

  2. 錄用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的且不受本公約限制人員,或禁業限制協議到期的人員。

  3. 原用人單位未能切實履行對人才的保護照顧職責,以及原用人單位未依法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職責導致人才離職,除其存在禁業限制協議且協議仍然有效外,新用人單位錄用該人才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4. 聯盟企業之間約定的人才交流計劃不受限制。

  第八條、聯盟企業內部職位及人員提請保護備案機制

  1. 聯盟企業向本聯盟提請人才保護備案,可以選擇就某一具體重要職位申請保護備案,也可以就某一具體人才申請保護備案。

  2. 負責聯盟企業人才保護備案的機構是: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

  3. 聯盟企業向聯盟提起保護備案,作為其依照公約及聯盟章程、聯盟會員行為準則進行投訴的依據。

  4. 聯盟備案機構就已經申請保護備案的人才、職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給聯盟企業成員。

  5. 對已經公示給聯盟企業成員的人才名單,如聯盟企業違反本公約予以聘用的,則本聯盟可依照本公約及聯盟章程、聯盟會員行為準則進行處罰。

  6. 雖未向聯盟提起保護申請備案,但是某一聯盟企業違反本公約的,其他聯盟企業仍可行使投訴及申請對該聯盟企業進行處罰的權利。

  第九條、各聯盟會員企業應努力完善企業內部人才招聘制度,并要求企業內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認真、全面的做好人才背景調查,及時了解、查詢聯盟備案機構已經公示的應當予以備案保護的人才、職位,以避免違反本公約之規定。

  第十條、中居品牌聯盟的投訴與處罰

  1. 某一聯盟企業違反本公約規定,導致另一聯盟企業受損的,可向聯盟提起投訴。

  2. 負責接收聯盟企業投訴的機構是: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

  3. 聯盟企業投訴應提交書面的投訴書,陳述投訴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 聯盟企業有關人才不正當流動的投訴追溯期為六個月,自該人才入職聯盟內新單位之日起算。超過此日期投訴的,聯盟不予受理。

  5. 聯盟接收投訴后,應當聽取被投訴企業的申辯,在聯盟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秘書處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經聯盟監督與仲裁委員會認為投訴事實成立,且: 1) 被投訴聯盟企業行為為一般違規行為的,由中居品牌聯盟提請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罰。 2) 被投訴聯盟企業行為達到嚴重程度的、依照本聯盟章程規定可能觸及給予開除出會、行業通報乃至公開譴責的處罰的,則由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提請執行主席團會議或會員大會討論并按照程序表決。

  第十一條、本聯盟禁止利用本公約打擊人才,妨害人才合法就業及合理流動,對聯盟企業如有違反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十二條、如聯盟外企業利用不正當手段吸納聯盟企業人才,聯盟企業可向聯盟申請調查,經查證認定后可進行行業通報、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本公約于201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中居品牌聯盟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

  條、 為保護聯盟企業的知識產權,促進中居品牌聯盟企業的品牌發展,提高中居產業的原創設計水平及核心競爭力,促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市場良性競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居品牌聯盟章程》、《中居品牌聯盟會員行為準則》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中居品牌聯盟會員企業的產品設計、生產、宣傳、銷售、售后服務及其相關的行為、活動適用本公約,聯盟并致力推廣本公約成為中居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適性規范。

  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的“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產品或服務的設計圖紙、數據及樣品,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含服務商標、認證商標)、專利權、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未公開的信息專有權(含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第四條、 聯盟企業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盡力避免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流程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避免利用他人知識產權或知名度等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聯盟鼓勵成員企業自主創新,并對聯盟企業知識產權維護進行必要的宣傳、監督、協調,維護聯盟企業的市場競爭秩序。

  第五條、 對聯盟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或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聯盟企業有權請求聯盟予以制止。

  第六條、 聯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應遵循以下規范

  1. 聯盟企業之間不得侵犯一方業已取得的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對聯盟企業違反本款規定的,享有權利的聯盟企業或聯盟將積極配合司法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聯盟將按本公約相關條款規定的爭議投訴條款、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2. 對聯盟企業已經發布或尚未發布的產品或服務的設計圖紙、數據及樣品,禁止聯盟企業進行抄襲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聯盟企業已經上市的產品,對其產品外觀設計雖尚未取得專利權,但其具備新穎性的,其他聯盟企業也不得進行相應的抄襲行為。聯盟企業違反本條規定,權利企業可向聯盟進行投訴,按照本公約規定的爭議裁決條款、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3. 聯盟企業之間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成員企業未公開的商業秘密信息及技術秘密信息,不得利用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傳播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已經獲取的上述專有的未公開信息,聯盟企業負有保密的義務。對聯盟企業違反本款規定,受損企業除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裁決外,還可向聯盟進行投訴,按照本公約規定的爭議裁決條款、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4. 聯盟企業知名產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亦受保護;聯盟企業不得利用其他成員企業的知名度進行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聯盟企業違反本條規定得,受損企業除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裁決外,還可向聯盟進行投訴,按照本公約規定的爭議裁決條款、處置條款進行處理。

  第七條、 已經獲得聯盟企業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在授權范圍內的使用不視為違反本公約。雖未獲得使用授權,但事后達成和解或權利企業明確放棄追究責任的,不視為違反本公約。

  第八條、 聯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備案機制

  1. 本公約保護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如聯盟企業尚未取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授權的(如新產品的外觀、技術或設計圖紙等),聯盟企業可以向聯盟申請保護備案。

  2. 負責聯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的機構是: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

  3. 聯盟企業向聯盟提起保護備案,作為其依照本公約及聯盟章程、聯盟會員行為準則進行投訴的依據。

  4. 聯盟備案機構就已經申請保護備案知識產權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給聯盟企業成員。

  5. 如聯盟企業涉嫌侵犯已經公示的知識產權,則本聯盟可依照本公約及聯盟章程、聯盟會員行為準則進行處罰。

  6. 雖未向聯盟提起保護申請備案,但是某一聯盟企業違反本公約的,其他聯盟企業仍可行使投訴及申請對該聯盟企業進行處罰的權利。

  第九條、 中居品牌聯盟的投訴與處罰機制

  1. 某一聯盟企業違反本公約規定,導致另一聯盟企業受損的,受損企業可向聯盟提起投訴。

  2. 負責接收聯盟企業投訴的機構是: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

  3. 聯盟企業投訴應提交書面的投訴書,陳述投訴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 聯盟接收投訴后,應當聽取被投訴企業的申辯,在聯盟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秘書處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經聯盟監督與仲裁委員會認為投訴事實成立,且:

  1) 被投訴聯盟企業的行為屬一般違規行為的,由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提請聯盟監督與仲裁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罰。

  2) 被投訴聯盟企業的行為屬于嚴重違規行為、依照本聯盟章程規定可能觸及給予開除出會、行業通報乃至公開譴責的處罰的,則由中居品牌聯盟秘書處提請執行主席團會議或會員大會討論并按照程序表決。

  第十條、 本聯盟作出的侵權認定結果,聯盟企業同意該認定結果可以作為相關司法部門和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理的證據。

  第十一條、 本聯盟禁止利用本公約妨害聯盟企業的正常市場競爭,聯盟企業如有違反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十二條、 如發現聯盟外的企業侵犯本聯盟企業知識產權的,應通報相應的聯盟企業,聯盟企業可向聯盟申請進行行業通報、公開譴責,本聯盟也將積極協助有關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公約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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