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計提借:管理費用-房產稅管理費用-土地使用費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繳納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貸:銀行存款
房產稅計算方式:
1、土地使用稅可扣除廠外的綠化帶面積,廠內不可以扣除,所以對于這個扣除項目要清楚的知道面積。
2、土地增值稅=(總面積-扣廠外綠化面積)*4
3、另一種是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房產價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稅。如果是你們自己房產,房產稅額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到30%(減除的比率由稅務局給你)后的余值計征,再乘1.2%的稅率。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而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未組織測量的,納稅人應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以證書確認的面積為準。
征收范圍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征收標準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房產稅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征收期限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房產稅征收時間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稅時間并不一致。
房產稅征收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
房產稅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1. 產權屬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產權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征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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