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縣千人橋鎮的余先生國慶前夕在合肥一家家具店交了4500元家具款,準備國慶期間提貨。哪知道,10月7日,當余先生準備通知店家送貨上門時卻發現,店老板聯系不上了。不僅如此,這家店也已經”關門大吉”。
據余先生介紹,他的新房近正在裝修,需要購買一張主臥大床。為此,他和妻子一直在合肥各大家具賣場選購。
9月30日,他們來到合肥市瑤海區某家具賣場,看中了場內一家家具店的實木床。
“討價還價后,我們決定先付500元定金,等到送貨上門后,再付清余款。”余先生說,可當時店員極力勸說他們付清全款,好享受更多的國慶優惠政策,終,經不住勸說的余先生付清了4500元全款。
按照約定,10月7日是送貨上門的日子。可余先生直到中午都沒有接到店家電話,于是,他主動致電店主,可電話老是無法接通。為此,余先生當天下午再次來到了家具店,這才發現,店家已經撤走,留下一片狼藉。
交了錢卻拿不到貨,余先生急了。第二天一早,他找到了家具賣場方面。“賣場告訴我們,他們也不知道這家店為何突然關門。
”余先生告訴記者,賣場還以交易未經過他們賬戶為由,拒絕為消費者的損失負責。
現在,余先生面對這樣的局面一籌莫展。“和我一樣的消費者有很多,大家都是沖著國慶節全款優惠來的,結果都上當了。”余先生表示,他們這些消費者正在和家具賣場進行協商,“家具賣場在這件事上真沒有責任嗎?
”
就此,記者咨詢了本報法律顧問韓寶律師。韓律師表示,家具賣場對于駐場的賣家具有審核與管理義務。如在該商家進場時沒有起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則商家在本事件中亦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韓律師指出,家具店主租賃了家具賣場內部的店面或是柜臺,并利用家具賣場的品牌宣傳和影響力經營生意。消費者進入家具賣場消費,是對賣場把控風險能力的信任,也可以享受到雙重保障。
按照消保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賠償。柜臺租賃期滿后,若是能找到承租經營者的,可以直接向其求償,若承租者離去后下落不明或者向其求償不便,消費者也可向柜臺的出租方要求賠償。
不過,韓律師也指出,如果余先生付款時的確沒有經過賣場方面,則屬于私下交易,這在業內俗稱
“私單”。這樣的行為,在維權時會非常被動。律師建議,余先生可和賣場先行協商,無果時可訴諸消協,如果店家行為涉嫌詐騙,余先生應當及時報警。(來源:安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