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但還是有人為了蠅頭小利,撿芝麻丟西瓜。重慶市渝北區就有一家居商以身試法,私自變更價值近百萬元家居的天然木料為人工合成材料,欺騙消費者。
2014年10月16日,張軍夫婦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施工,工程設計人為設計師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張軍夫婦在渝北區某家居商場的家居店與經營者王某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約定購買家居事宜,明確門木料為美國紅橡;紅橡原木衣柜門,紅橡實木貼皮柜體板,所有衣柜背板為香樟木;原木護墻板(北美紅橡)、門框線單面(北美紅橡貼面)、實木滑門(北美紅橡貼面);材質假一賠十,價格為95萬元。
2015年5月5日,張軍在家居店提供的整體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上簽注:以馬某設計為準。
2015年6月7日,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體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整體家居報價明細表上簽字。然而,小廖簽字的相關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和整體家居報價明細表載明的定制家居材質,與前述《定/銷貨單》約定的材質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經營的家居店。洪某認為小廖系馬某的助手,其簽字行為代表張軍夫婦,但張軍夫婦予以否認。
在產品安裝過程中,張軍夫婦發現定制產品出現起層、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經檢測,涉案產品門框線條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衣柜柜體板的基材不是實木,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屜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護墻板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此時,家居商洪某已收取貨款為70萬元。
張軍夫婦認為洪某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返還貨款70萬元,賠償285萬元。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洪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其退還張軍夫婦已付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
一審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對此案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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